关于对四川和嘉天健体育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及胡师雄、李萍、胡江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
发布时间:2025-03-11 08:25:34| 浏览次数:
规定。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胡师雄,财务总监李萍,董事会秘书胡江会对公司上述
根据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第四十五条,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七十二条,现决定对你公司及胡师雄、李萍、胡江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,并计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。
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