体育总局武术中心 中国武术协会关于印发《综合格斗项目参赛指引(试行)》的函
发布时间:2025-03-29 05:30:37| 浏览次数:
体育总局武术中心 中国武术协会关于印发《综合格斗项目参赛指引(试行)》的函
为进一步加强武术搏击类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,规范全国各类综合格斗赛事活动的组织管理,提升办赛服务水平,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,依据《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》(体育总局令第25号)、《关于加强搏击类项目赛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》(体规字〔2020〕3号)、《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》(体规字〔2021〕3号)等文件精神,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、中国武术协会研制了《综合格斗项目参赛指引(试行)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原《武术赛事活动参赛指引》(武术字〔2019〕137号)、《武术搏击类赛事活动参赛指引(试行)》(武术字〔2020〕69号)文件,即行废止。
第一条为贯彻落实《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》(体育总局令第25号)、《关于加强搏击类项目赛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》(体规字〔2020〕3号)和《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》(体规字〔2021〕3号),进一步加强综合格斗项目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,保护综合格斗项目参赛者的合法权益,制定本指引。
第二条本指引所指的综合格斗项目赛事活动,是指在中国境内(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、澳门特别行政区、台湾省,下同)举办的综合格斗项目赛事及相关活动(以下简称综合格斗赛事)。
第三条本指引是参赛者参加综合格斗赛事必须要了解和遵守的事项,目的是使参赛者依规有序参赛、安全顺利完赛。
(二)遵守竞赛规则、规程、赛场行为规范和组委会的相关规定,自觉接受安全检查,服从现场管理,维护赛事活动正常秩序;
(三)遵守体育道德,不得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,严禁使用、操纵比赛、冒名顶替等行为;
(四)遵守武德,不得自封“大师”“掌门”“正宗”“嫡传”等称号、随意自创门派、私下约架、恶意攻击、相互诋毁、歧视他人;
(五)遵守社会公德,不得损坏体育设施,不得影响和妨碍公共安全,不得在赛事活动中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行。
第五条学习竞赛规程。竞赛规程是组委会举办比赛的纲领性文件,主要包括竞赛名称、主办单位、承办单位、协办单位、举办时间、举办地点、竞赛项目、竞赛办法、参赛办法、奖励办法,以及组委会的其他要求。
第六条充分了解综合格斗项目存在的运动风险,并且确认自己的身体状况能够适应综合格斗项目,具备完成综合格斗赛事的能力。如果没有充分知悉综合格斗项目存在的安全风险,不建议报名参赛。
第七条按规程要求报名。参赛者需符合竞赛规程规定的报名资格要求(参赛年龄、训练年限、比赛成绩、身体状况、体重级别等),在规定时间内按规程要求进行报名、报项。
(三)对参赛风险有充分认识,自愿参赛,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参赛需经监护人同意,并签署承诺书;
第八条学习赛事补充通知或补充函。补充通知或补充函是组委会关于未尽事宜的补充性文件,一般按照赛事流程进展情况在官方网站上公布。
第九条按照个人参赛计划,根据竞赛日程安排,制定备战训练计划,做好赛前训练,避免运动损伤。
护具的穿戴及要求需符合竞赛规程和竞赛规则中的有关规定。根据比赛性质不同,运动员应至少穿戴护齿、拳套、缠手带、护裆,根据需要穿戴护脚背,必要时穿戴护头和护胸。相关技术要求参见中国武术协会最新审定或认定的本项目竞赛规则。
第十一条及时办理个人人身保险证明、体检证明、免责声明书及组委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。
第十二条提前准备好参赛所需的文件材料、服装、护具、日常用品、医护用品和个人证件等,汇总成明细单,并在出发前进行核对。
第十四条到达赛区后,按要求提交个人人身保险证明、体检证明、免责声明书等相关材料。
第十五条报到时,领取秩序册、大会证件、赛事服务指南等文件。认真阅读秩序册和指南内容,核对相关信息,如有问题及时提出并复核。
第十六条遵守组委会统一安排,按规定用餐、乘车,按时参加相关会议、赛前训练、称重、检录、比赛、颁奖等活动。
第十八条调整赛期饮食,保持体能、控制体重;做好参赛准备、调整至最佳比赛状态;训练及比赛后及时进行放松、治疗、恢复。
第十九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反工作的相关规定,注意食品、营养品、药品安全,避免误服误用情况的发生。
第二十条及时关注成绩公告,安排好赛间训练。如对比赛成绩或结果有异议,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,不得扰乱正常比赛秩序。
第二十一条提高安全意识,注意人身财产、交通等安全,不参加非组委会组织的活动。
第二十二条赛后及时领取成绩册、获奖证书等相关资料,按规定办理离会手续,并安全返程。
第二十三条赛后对身体情况进行有效评估,注意调整饮食,做好按摩放松,安排好恢复性训练。
(一)运动员在比赛中因头部受重击而终止比赛者,停止比赛30天;因头部受重击出现休克被终止比赛者,停止比赛90天;一年内因头部受重击出现休克被终止比赛两次者,停止比赛365天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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